第三章 備案管理
第六條 咨詢單位應向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提交下列資料:
(一)咨詢單位備案表(見附件二);
(二)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《營業執照》復印件;
(三)咨詢人員名單并相關資格證明材料(復印件);
(四)質量手冊和相關程序文件目錄;
(五)與咨詢業務相適應的規程、規范和技術標準目錄。
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自收到備案表后15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答復備案受理情況,并定期公布備案咨詢單位名單。
第八條 咨詢單位每年應向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書面報告工作情況,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可對咨詢單位進行工作質量抽查。
對抽查存在問題的咨詢單位,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,直至取消其資格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附件二:
咨詢單位備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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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咨詢單位名稱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單位地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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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郵政編碼 │ │ 聯系電話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法定代表人 │ │組織機構代碼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備 │ Ⅲ級無損檢測人員總數 │ │
│ 案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單 │其│ RTⅢ級 UTⅢ級 │
│ 位 │中│ MTⅢ級 PTⅢ級 │
│ 基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本 │ 專業人員總數 │ │
│ 情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況 │ 注冊資金 │ 萬元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辦公場所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國家質檢總局│ │
│鍋爐局意見 │ (印章) │
│ │ 年 月 日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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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本申報表一式兩份,備案單位存檔一份,申請單位一份。另附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的相關見證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