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么,這份允許醫療機構利用分子篩制氧機自產氧氣的“紅頭文件”是否真的違法了呢?
歐愛民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下載了此文件后,立即召集其法學院的學生進行“會診”。他們一致認為,這份文件的出臺沒有法律依據,同時還與現有的相關法律相違背。
歐愛民對《法治周末》記者介紹,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醫療機構配制制劑,須經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,發給《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》。無《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》的,不得配制制劑。
第二十五條規定,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,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,并須經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配制。
歐愛民認為,醫院生產醫用氧,兩個前提不合法:第一,他們沒有省級藥監部門發放的《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》;第二,市場上有正規廠家供應的醫用氧,并不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。
“這份文件還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。”歐愛民認為,《關于醫用氧氣管理問題的通知》降低了利用“醫用分子篩變壓吸附法”所生產的醫用氧的質量標準,認可了應被視為“假藥”的分子篩氧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十六條:“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。”由此可見,《通知》致使生產分子篩氧的醫療機構可以不履行法律、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,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。
“既然這份文件與我們現行的法律相違背,就應該屬于'問題文件’,所以有關部門應該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,以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。”歐愛民說。
2010年5月10日,歐愛民教授等10名師生聯名上書,請求國務院法制辦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《關于醫用氧氣管理問題的通知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。
分子篩氧沖擊制氧企業
“長沙市至少有8家大型醫院通過分子篩制氧機自產氧氣,而患者們對此都毫不知情。”長沙市蓮湖醫用氧廠廠長周明春對《法治周末》記者說。
據記者了解,作為湖南省第一家醫用氧生產企業,該廠目前正面臨著生存的壓力。
周明春向記者透露,醫療機構通過分子篩制氧機自產氧氣,成本極其低廉,工序簡單,正在全國眾多醫療機構中大行其道。僅在湖南省醫療行業用氧市場中,就至少占據了60%的市場份額。
那么,在國家法律對此既有明確的規定,各醫院為何熱衷于上馬制氧機項目呢?知情者透露,制氧機的背后隱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。
“如今湖南省不少地市的醫院都要上馬制氧機生產醫用氧。他們生產的氧氣純度不足,相當于藥量不夠,藥力也就不足,肯定會影響治療效果。但有的醫院認為自己生產氧氣價格低廉,患者對此又不知情,因此有些大醫院都不愿意到正規的醫用氧生產廠家購買氧氣,轉而自己生產。這樣省事又省錢。”周明春對記者說。
有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,一臺分子篩制氧機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,因為成本低廉、工序簡單,許多大型醫院都樂于自購分子篩制氧機自產氧氣,買制氧機的錢有時一年就可以賺回來。
“同一種藥品(氧氣),對我們醫用氧生產企業要求嚴格,對醫院自制氧氣卻采取備案制。這樣一來,我們在競爭中肯定會處于劣勢。”祁陽縣華蘭醫用制氧廠廠長劉光華對此頗有怨言。
“從每天200瓶降到每月200瓶”,這是記者在衡陽市某大型醫院了解到的一組進買氧氣的數據。
該醫院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,原來沒有安裝分子篩制氧機前,該醫院每天都要到當地一家醫用氧廠家進200多瓶醫用氧,而去年該醫院自己安裝了分子篩制氧機后,購進的醫用氧一個月才200多瓶。
“我們是最早、最大的醫用氧生產企業,現在連我們這樣的大廠都面臨這么大的壓力,全省其他地州市醫用氧生產企業的經營狀況你可想而知。”周明春說。
在這種沖擊下,許多醫用氧生產企業都在紛紛考慮轉產其他氣體。